近来,案件数量有所增加。2016 年,巴西就 2006 年巴西和美国飞机相撞事件向理事会提起诉讼;2017 年,卡塔尔就巴林、埃及、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飞行限制向理事会提起两起诉讼。在理事会驳回被告的初步反对意见后,被告向国际法院就管辖权裁定提起上诉,该案至今仍在审理中。
似乎大多数争端,就像《公约》本身一样,都是技术性的。此外,这些案件的历史和《解决分歧规则》(该规则第 14 条允许理事会要求当事方在诉讼的不同阶段进行谈判)表明,理事会倾向于谈判和非正式解决方案,而不是对抗性诉讼和有约束力的实质性决定。然而,上述案件也表明,理事会的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处理敏感的法律和政治问题。此外,尽管理事会具有政治性质,但向国际法院上诉任何不利裁决的可能性至少保证了真正司法解决争端的选择。
中华民国于 1946 年批准了《芝加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于 1974 年承 萨尔瓦多 Whatsapp 数据 认该公约继续有效。因此,《芝加哥公约》可以为针对中国的相关索赔提供管辖权基础。问题是,
可能违反国际民用航空法
在这方面,《芝加哥公约》的几项规定似乎值得研究。乍一看,第 14 条(“预防疾病传播”)似乎最为相关。该条规定:“各缔约国同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霍乱、斑疹伤寒(流行性)、天花、黄热病、鼠疫以及缔约国随时决定指定的其他传染病通过空中航行传播,为此,缔约国将与有关机构密切协商,制定适用于飞机的卫生措施国际条例[...]”。
缔约国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本身的实践表明,目前没有针对其他疾病的指定具体程序,而是第 14 条涵盖了任何新的传染病。因此,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承认第 14 条的“语言灵活性”,并将其应用于其他疾病,如禽流感、SARS-CoV-1 和 H1N1 病毒(见国际民航组织《便利手册》第 8.6.3 节)。此外,科威特和阿曼已明确依据第 14 条限制了其空中交通,以应对 COVID-19 疫情(见国际民航组织网站上发布的 COVID-19 航行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