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of 1

作者否定了只有在普通法体系中才能找到

Posted: Sat Apr 19, 2025 10:39 am
by sakib36
比较理论受到个别机构的部门分析和宏观比较的滋养,其中宪法理论和法律文化史相互交汇。亚历山德拉·迪·马蒂诺 (Alessandra Di Martino) 的作品成功地实现了令人钦佩的在两个层面上推进的意图:以不同法律体系中是否存在不同意见制度作为出发点,它提供了各种法律文化的历史以及它们所阐述的法官形象的马赛克。我马上就要说了:这本书的成功不仅在于其方法论的严谨性,还在于分析的广度和深度,以及令人愉悦的写作风格。通过讨论看似司法决策的程序细节,作者带领读者了解美国和欧洲的宪法历史、判例法、评价取向、实证、实质性和程序性规则、理论重建、政治、系谱和变革性辩论。本书以对民法
传统 中的司法异议的历史重构开篇,沃土的假设。这表明,重要的历史 阿塞拜疆电报号码数据 研究早在战后宪法正义出现之前就发现了欧洲法庭上存在异议的痕迹。 在现代之前,普通法的法律文化已经体现了辩证法、修辞法和争论逻辑、问题的根源。由于文科是法学家教育的核心,中世纪的判决表现为“对一项实际判决的辩护,因为在此过程中,根据程序真理的理念,不同的论点相互对立,这种真理不是唯意志论的,而是审慎的、概率性的”(21)。第一章对文艺复兴和旧制度(西班牙、意大利、德国和法国)的文化氛围、革命意识形态和拿破仑立法以及自十三世纪以来英国经验中一系列观点的谱系进行了密集的重建。 第二章重点关注美国宪法环境,这是研究该制度的一个特殊观察点,因为美国宪法经常使用异议
受到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认可,以及对该学说的反思。 A. 进行的历时分析强调了司法异议的转变,其功能突变与不同的法律观念以及法官在各个宪法体系中的角色相对应,这些宪法体系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演变。 A. 是正确的。他强调,在美国,异议更多地受到非正式和传统的规范而不是书面和实证规则的支配,并回顾了最高法院在其活动的头十年中是如何宣布一系列意见的,而只是在马歇尔法院(1801-35 年)期间才稳定地引入法院的意见。分析顺着美国法律文化的巨大变迁,追溯了司法异议的演变,从古典正统的形式主义到现实主义的出现,从社会学法理学到法律程序的兴起,同时突出了个别法官的立场,他们对这一做法的使用进行了重要的反思:从布兰代斯(他是第一个在其异议意见中引用教义文章的人)(121),到查尔斯·休斯(Charles Hughes),对他来说“在终审法院中提出异议是对法律生成精神的呼吁,是对未来智慧的呼吁,届时,后续的裁决可能最终纠正异议法官认为法院所犯的错误”(123);从斯通(Stone)到道格拉斯(Douglas),他认为“异议的诉求只能在于学术、历史和理性”,“当法官们意见不一时,这表明他们正在处理社会本身存在分歧的问题。这是意见不一的民主方式”(130)。分析并未忽视一些最著名和最相关的不同意见的内容,从霍姆斯的意见到布伦南和斯卡利亚的意见,以便读者在观察单一司法机构的历时发展的同时,研究宪法的一些内容。迪马蒂诺说,司法异议的使用使得个别法官能够表达他们自己对宪法和法官角色的看法,使他们能够强调判决风格的重要性:“没有僵化或教条的判决模式,给叙述部分留下了充足的空间,有利于不同意见对广大公众产生更直接的影响”(167)。
第三章继续考察其他三个普通法国家。、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发展路线与美国有所不同:在帝国背景下,19 世纪下半叶的澳大利亚法官注意到,枢密院裁决表面上一致,但这只不过“掩盖了英国法官的真正优势”(169)。 A. 注意到异议的使用与动态和进化的法律观念之间的联系,他强调“与美国相比,英国坚持采取一种更加形式主义的方法”(197),同样在澳大利亚,文本主义法律主义巩固了逐一意见和多元意见的传统,严格来说,这阻止我们谈论单独意见,“因为这些预设了多数或主导性判断,而这种判断往往是缺失的”(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