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议在欧盟法院设立一个混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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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97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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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在欧盟法院设立一个混合审判庭

Post by roselin97876 »

魏斯案之后的欧盟司法体系——提议设立新的欧洲法院混合审判庭:对我们的批评的回应
 

几周前,我们以立场文件的形式发布了一份提案,,作为解决德国宪法法院 5 月 5 日魏斯案裁决所强调的问题的一种手段。 该审判庭由欧盟法院现任成员和成员国宪法法院法官组成,有权最终解决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冲突。完整详情可在此处的原始立场文件中找到。 

该提案引起了热烈的辩论,并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同事和朋友的建设性 爱沙尼亚 Whatsapp 数据 评论和批评。我们很荣幸能得到关注,而感谢批评者的最佳方式就是对他们的评论做出合理的回复。我们收到了两种评论:宏观和微观。宏观批评针对的是该提案的便利性及其广义上的一般缺陷。这些是原则性的批评,也值得原则性的回复。

在微观层面,我们收到了关于该提案具体方面的详细询问,对其中的某一点提出了质疑。我们将相应地解决其中的大部分问题。最后,我们将更详细地描述我们提案的一些程序方面,这些方面考虑到了我们收到的一些评论。

 

一、宏观层面的混委会

该提案并未解决权限问题。唯一的出路是宪法修正案,引入国家法律的优先性。即使在混合法庭作出裁决后,国家宪法法院仍能坚持国家宪法的优先性,这又有什么意义呢?我们收到了几条评论,它们以不同的方式表达了这一观点。

这是一个显而易见且合理的问题,我们的答案遵循两条平行的线索。

首先,我们的建议不应被视为受“解决魏斯危机”的驱动和限制。正如我们所指出的,从法律角度来看,条约规定,成员国,即条约的主人,接受联盟行为的有效性问题(包括管辖权限制问题)应由法院决定。但我们也指出,无论是否愿意,这个问题也具有深刻的国家宪法层面。我们认为,管辖权问题与国家法律和联盟法律之间的其他潜在冲突属于不同类型。例如,可能存在有关基本人权保护水平的冲突。我们认为,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在联盟法律的适用领域,一个涉及 27 项宪法秩序的政体,法院定义的联盟人权法,无论是“高级”还是“低级”,都应占上风。事实上,这是联盟法律首要地位的基本原则。在其适用范围内,无论出于实际原因还是原则原因,联盟法都必须具有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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